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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4號潘靖宏之刑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 月17 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勤112聲94字第 1120202647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潘靖宏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聲字第94號潘靖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裁定節本:
主文
潘靖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