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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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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8號陳韋綸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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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1原侵上訴18字第 11202026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韋綸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陳韋綸妨害性自主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原判決關於王祥能之刑之部分撤銷。
王祥能經原判決判處之「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二「調解筆錄」第一項所示內容履

 行賠償義務。
其餘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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