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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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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1號呂東政之刑事準備程序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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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上易51字第11202027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呂東政之刑事準備程序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51號竊盜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被告於112年9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五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股       別   仁    股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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