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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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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孫金華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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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1重家上2字第11202027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內,應送達與孫金華之裁定正本1件,前項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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