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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5號巴立平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原上易15字第11202029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巴立平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5號竊盜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9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四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