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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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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7號朱晃成之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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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2原上易17字第11202029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朱晃成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7號朱晃成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股別 :  以股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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