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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劉泓志之刑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勤112聲再9字第11202029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泓志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劉泓志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裁定節本: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