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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2號鮑佩晴之民事裁定正本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2抗42字第11202029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內,應
送達與鮑佩晴之裁定正本及周惠竹上訴費抗告補充狀繕本
各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隨時向本院書
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
151條、第152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股 別:禮股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