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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李素嬌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2家上易4字第11202030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李素嬌之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通知書乙件及李健明之民事答辯狀繕 本、112年8月2日
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視同上訴人李素嬌之民事答辯狀繕本、112年8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
院民事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程序,視同上訴人李素嬌應
按時到場。
四、通知書粘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