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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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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李素嬌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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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2家上易4字第11202030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李素嬌之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通知書乙件及李健明之民事答辯狀繕 本、112年8月2日
          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視同上訴人李素嬌之民事答辯狀繕本、112年8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
        院民事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程序,視同上訴人李素嬌應
        按時到場。

 四、通知書粘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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