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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2至62號邱妤瑄之刑事審理傳票、刑事裁定正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勤112原上訴52字第 1120203107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邱妤瑄之刑事審理傳票、刑事裁定正本各
1件,刑事審理傳票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2至62號及112年度原上易字第
18、19號詐欺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民國112年11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一
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應送達之刑事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五、刑事裁定節本: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邱妤瑄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就民國
112年7月10日「刑事上訴理由狀」於具狀人欄簽名、蓋章或
按指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股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