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8號吳明霖之刑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6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10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國112年9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記官 陳有信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