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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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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8號吳明霖之刑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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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6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10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國112年9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記官  陳有信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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