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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7號朱晃成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函1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2原上易17字第11202035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朱晃成之本院112年9月13日花分院真刑以112原上易17字第1120203477號函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7號被告朱晃成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股別 : 以股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