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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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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7號朱晃成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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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2原上易17字第11202035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朱晃成之本院112年9月13日花分院真刑以112原上易17字第1120203477號函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7號被告朱晃成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股別 : 以股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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