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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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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李素嬌之民事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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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2家上易4字第1120204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內,應送達與李素嬌之判決正本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各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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