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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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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1號王陞淵之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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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勤112上易41字第11202041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陞淵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2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41號王陞淵妨害自由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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