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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1號王陞淵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勤112上易41字第11202041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陞淵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2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41號王陞淵妨害自由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