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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張揚宏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交上訴6字第1120204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揚宏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張揚宏公共危險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㈠主 文
上訴駁回。
㈡教示列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