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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游秋麗之刑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1 月9 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勤112原上訴50字第 112020431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游秋麗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
,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上訴人即被告游秋麗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
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