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溫慧珍之庭函1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文112家上易3字第11202043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分割遺產事件內,
應送達與温慧珍之庭函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蔣若芸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