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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5號巴立平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原上易15字第11202046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巴立平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5號巴立平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㈠主 文
上訴駁回。
㈡教示列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