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5號巴立平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原上易15字第11202046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巴立平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5號巴立平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㈠主  文

          上訴駁回。

       ㈡教示列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