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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8號吳明霖之書記官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淨112上訴68字第 1120204747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明霖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68號吳明霖偽造文書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書記官處分書節本:
主文
本判決教示列應更正為:「侵占罪部分不得上訴。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陳有信
股 別:淨股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