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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0號潘億安之審理傳票1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2上訴80字第11302000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潘億安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80號違反戶籍法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1月3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
潘億安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