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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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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0號潘星凱之刑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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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真刑慎112上易70字第11302000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潘星凱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70號竊盜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3月2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記官  徐佩綾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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