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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0號潘星凱之刑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真刑慎112上易70字第11302000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潘星凱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70號竊盜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3月2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記官 徐佩綾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