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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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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梁浚暐之刑事判決、書記官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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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原上訴36字第11302003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梁浚暐之刑事判決及書記官處分書正本
          各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王桓溢等人重傷害等案件
         。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及書記官處分書節本:
    ㈠刑事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㈡刑事判決及書記官處分書教示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教示列記載「妨害自由部分不得上訴。其他妨害秩序等
   部分,檢察官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以判決
   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及違背判例為由
   方得上訴。」,應更正為「檢察官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限制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
   解釋及違背判例為由方得上訴。」。
   對前項處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規定得於10日內
   提出異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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