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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梁浚暐之刑事判決、書記官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原上訴36字第11302003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梁浚暐之刑事判決及書記官處分書正本
各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王桓溢等人重傷害等案件
。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及書記官處分書節本:
㈠刑事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㈡刑事判決及書記官處分書教示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教示列記載「妨害自由部分不得上訴。其他妨害秩序等
部分,檢察官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以判決
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及違背判例為由
方得上訴。」,應更正為「檢察官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限制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
解釋及違背判例為由方得上訴。」。
對前項處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規定得於10日內
提出異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