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1號彭萬億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及113年1月18日補正裁定正本、11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事上訴理由(二)狀繕本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 月29  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2上51字第1130200476 號
主旨:公示送達彭萬億之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及113年1月18日補

          正裁定正本、11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事上訴理由(二)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旨揭書狀除言詞辯論通知書外,均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言詞辯論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彭萬億應按時到場。
四、言詞辯論通知書粘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股       別:禮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