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0006、7號陳承政之刑事審理傳票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3上易6、7字第11302009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承政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易字第6、7號竊盜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4月23日9時3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四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陳承政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