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0006、7號陳承政之刑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3上易6、7字第11302009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承政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易字第6、7號竊盜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4月23日9時3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四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陳承政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