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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051號彭萬億之彭萬億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本院裁定正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 3 月13 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2上51字第 1130201149 號
主旨:公示送達彭萬億之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通知
書及本院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係112年度上字第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旨揭書狀除言詞辯論通知書外,均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言詞辯論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整
,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彭萬億應按
時到場。
四、言詞辯論通知書粘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股 別:禮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