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000020號黃定南之準備程序庭期傳票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為113上訴20字第1130201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定南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訴字第20號黃定南傷害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民國113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林鈺明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