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甄選(增聘)民事(含勞動)專業調解委員簡章
一、報考資格:
(一)民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
1.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2.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
3.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4.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5.對解決民事紛爭具有專門經驗。
6.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7.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民事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1.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2.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3.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5.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6.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7.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8.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9.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10.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調解委員。
11.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調解委員之行為。
(三)參照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8條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
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1.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2.工作經驗未滿三年。
3.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4.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5.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9.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10.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11.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12.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13.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
14.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
15.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之行為。
二、錄取名額:擇優錄取若干名(未獲錄取不另通知)。
三、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採通訊報名,請以限時掛號郵寄,並以
寄件郵戳日期為憑(請於信封註明〝報名甄選民事專業調解委員〞字樣)。
(二)報名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文書科),聯絡電話
03-8225116 分機307聯絡人:蘇科長。
四、報名時應繳驗證明文件(所繳報名資料恕不予退還):
報名資料文件請以 A4 格式製作,並依下列順序排放,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報名且
不退件;俟錄取後於報到日繳驗相關證件正本,如發現證件係偽造、變造者,取消
聘用資格。
(一)報名表1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具有專業學、經歷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五、甄選方式:採書面審核,惟如有必要通知面試。
六、錄取公告:本次甄試錄取人員,將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網站及本院網站。
七、報酬:民事調解委員之日、旅費及報酬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支給。
八、任期:本次增聘錄取之民事(含勞動)調解委員任期至112年5月31日止。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甄選民事(含勞動)專業調解委員報名表doc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