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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業務類
被告如何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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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
誰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即使是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只要合法居住於臺灣(例如持合法簽證入台者),並符合以下條件,就能來申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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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廳108-12-03、23分別更新 ] |
Q0143判決正本遺失了,能否聲請法院補發? |
補發判決正本 一、當事人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補發,但須付費。 二、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10頁以內的判決,須徵收新台幣(下同)100元,10頁以上,每5頁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 |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什麼是監護宣告? |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四、聲請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3)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接到法院或地檢署「通知出庭」的詐騙電話,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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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