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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事務分配
庭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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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務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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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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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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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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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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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刑事庭約股審判事務審判長,陪席法官依事務分配辦理。
辦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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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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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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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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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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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民事庭審判長配置義、慎、文三股。
辦理民、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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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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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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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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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健河 | 辦理民、刑事案件。 (專辦刑事少年案件、軍事案件及原住民族案件)。 |
義 | 慎 | 民事庭 |
林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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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案件。
(專辦民事家事及勞動事件;刑事金融犯罪、智財案件、刑事少年案件及原住民族案件)。
|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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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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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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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恒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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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案件。
(專辦民事家事及勞動事件;刑事性侵害案件、刑事金融犯罪、智財案件及原住民族案件)。
|
文
|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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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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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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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刑一庭審判長配置信、禮、勤三股。
辦理民、刑事案件。
|
為
|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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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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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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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案件。
(專辦民事選舉罷免事件;刑事性侵害案件、軍事案件及原住民族案件)。
|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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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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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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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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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案件。
(專辦民事家事及勞動事件;刑事金融犯罪、智財案件、刑事少年案件、軍事案件、促進轉型正義案件及原住民族案件)。
|
禮
|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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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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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維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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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案件。
(專辦民事家事及勞動事件;刑事金融犯罪、智財案件、刑事少年案件及原住民族案件)。
|
勤
|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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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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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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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刑二庭審判長配置仁、以二股。
辦理民、刑事案件。
|
淨
|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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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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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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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案件。
(專辦民事選舉罷免事件;刑事性侵害案件、刑事金融犯罪、智財案件、刑事少年案件、軍事案件及原住民族案件)。
|
仁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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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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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昀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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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案件。
(專辦民事家事及勞動事件;刑事性侵害案件、刑事金融犯罪、智財案件及促進轉型正義案件)。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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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
|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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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本院法官(除法官兼院長外)兼辦民、刑事案件。
2.代理順序按照表列,若代理法官有公差、出差、休假、請假或其他情事等除外。
3.本院民事庭至臺東庭開庭由刑庭代理;刑一、二庭至臺東庭開庭由民事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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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 109年3月26日
壹、本院法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須隔離(確定病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依本方案所
定次序代理。
貳、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次序代理:
一、庭長或審判長(以下均簡稱庭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資深法官代理。
二、一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代理。
三、成員四人之庭,有二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庭長、法官分別代理。但成員三人
之庭,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庭長或法官一併代理。
四、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次一次序(即按刑一庭由刑二庭、刑二庭由民事庭、民事庭由刑一庭
依序代理之次序,以下同)合議庭分別或一併代理。但有二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其餘合議
庭分別或一併代理。
五、前二款情形,同一股別一併代理股數,以三股為限。逾三股部分,由次一次序合議庭分別或一併代理。但本院
逾三分之二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代理股數,不受三股限制。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以抽籤方式決定被代理之股別。一併代理之股別亦同。
參、值日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準用第貳點第一、二款所示次序代理。
- 發布日期:110-08-26
- 更新日期:110-08-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