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友善列印】 |
公示送達
公告日期: | 2020/12/15 |
---|---|
摘 要: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109年度原上訴字26號鄭志凱之開庭通知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能刑慎109原上訴26字第1090205027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鄭志凱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鄭志凱違反森林法等案件
。
二、傳票係傳喚於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珮綾